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中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8909878-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錫法商初字第0034號 |
| 案號 | (2016)蘇0205執(zhí)17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07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葉偉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歸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并償付期內(nèi)利息111980.56元和逾期利息、復利(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判決確定的應付之日止,以5111980.56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5.6‰再上浮50%的標準計算); 二、無錫盛煌物資有限公司、湯澤清、繆小玲、無錫市中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連云港金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謝捷飛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確定的葉偉偉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魏翰暉、何雪貞共同對本判決第二項中確定的無錫市中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保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362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40元,三項合計54202元,由交行無錫分行負擔1180元,葉偉偉、盛煌公司、湯澤清、繆小玲、中正公司、魏翰暉、何雪貞、金隆公司、謝捷飛共同負擔53022元(交行無錫分行同意其預交的上述訴訟費用中的53022元本院不再退還,由葉偉偉、盛煌公司、湯澤清、繆小玲、中正公司、魏翰暉、何雪貞、金隆公司、謝捷飛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九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05)。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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