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青鍛鍛壓機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20076****23X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魯0304民初1400號 |
| 案號 | (2021)魯0304執(zhí)150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島青鍛鍛壓機械有限公司欠原告山東黑山路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報酬2 881 746.28元,被告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原告22萬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22萬元,于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原告22萬元,余款241 746.28元被告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青島青鍛鍛壓機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到原告山東黑山路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處提取型號為Z14-15Z 1-2A橫梁一件(單價每噸7 200.00元)、Z14-15Z 2-1滑塊一件(單價每噸7 000.00元),結算價格以實際稱重為準,被告提取貨物同時支付貨款; 三、如被告青島青鍛鍛壓機械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山東黑山路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權對剩余欠款全額申請執(zhí)行,且被告應支付原告違約金10萬元; 四、對于第二項所列設備,如果被告青島青鍛鍛壓機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未到原告山東黑山路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處提取,原告有權將上述設備提存,并有權就該部分貨款申請執(zhí)行; 五、原告山東黑山路橋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15 710.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 000.00元,均由被告青島青鍛鍛壓機械有限公司負擔,此款被告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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