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湖運政罰〔2021〕1226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1年3月3日9時45分,長興縣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G318國道175K+500巡查時,發(fā)現(xiàn)車號為浙EE3281/浙EE265掛貨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張波制作現(xiàn)場筆錄后發(fā)現(xiàn):該車從呂山電廠裝運石膏到小浦,單趟運費450元。該車已取得道路運輸證。但該車核定車型為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實際已改為重型廂式自卸半掛車。與行駛證、營運證核定不符。浙EE265掛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所屬業(yè)戶浙江德瑪物流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其行為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柒仟伍佰元整。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03 |
| 決定機關 | 長興縣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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