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誠恒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1569****899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遼01民初902號 |
| 案號 | (2021)遼01執(zhí)76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遼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編號為2018年(沈陽營業(yè)銀承)字0018號《匯票承兌合同》項下墊款本金3,350萬元;二、被告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遼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墊款本金3,350萬元的利息(其中墊款本金250萬元自2018年9月3日起,墊款本金500萬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墊款本金2,600萬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墊款清償之日,以墊款余額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收利息);三、被告遼寧同益石化有限公司、遼寧優(yōu)凱美化工有限公司、錦州同益嘉合儲運有限公司、宋鐵銘、黎源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被告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及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實際清償部分向債務人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追償;四、被告同益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遼寧同益投資有限公司、撫順市液化氣有限公司、撫順市同益蠟業(yè)有限公司、遼寧恒信石化有限公司、遼寧嘉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遼寧志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遼寧合順化工有限公司、廣州誠恒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務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被告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及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實際清償部分向債務人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追償;五、被告金成慶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被告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在5,000元額度內承擔連帶責任;六、駁回原告遼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9,3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遼寧佳順化工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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