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鄭州瑞陽糧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8317****051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183民初2647號 |
| 案號 | (2018)豫0183執(zhí)278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鄭州瑞陽糧食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新密鄭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莊支行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461667.49元(利息<含復利和罰息>暫計算至2017年2月20日,以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繼續(xù)計算至全部貸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鄭州瑞陽糧食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新密鄭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莊支行支付律師費129233元; 三、被告劉曉輝、劉彥鵬、尚海濤、河南嘉晟宏安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5793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鄭州瑞陽糧食有限公司、劉曉輝、劉彥鵬、尚海濤、河南嘉晟宏安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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