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市華業(yè)建筑安裝總承包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0414****552Y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1204民初719號 |
| 案號 | (2018)蘇1204執(zhí)162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州市華源電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支付期內利息85791.67元(至2017年10月30日)、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4.35%計算的期內利息及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計算的逾期利息、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損失220373元; 二、被告泰州市華業(yè)建筑安裝總承包有限公司、秦文銀、柳亞琴、秦榮高對被告泰州市華源電機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泰州市華源電機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944元,由五被告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8944元,由五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五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泰州市農業(yè)銀行城中支行,賬號:20110104005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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