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趙德玲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1994011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當民二初字第00190號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5)當執(zhí)字第004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當涂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8-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湯光金、趙德玲償還原告當涂縣添富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2506666.67元,并按月利率18.66‰分別以本金3151563.56元支付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以本金2506666.67元支付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湯光金、趙德玲支付原告當涂縣添富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訟費24577元、保全費5000元、律師代理費損失100000元,合計129577元。 上述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 三、被告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湯金龍、湯津安、湯代璋在上述第一、二項范圍內(nèi)對原告當涂縣添富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當涂縣添富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30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0302元,由原告當涂縣添富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573元,被告湯光金、趙德玲、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馬鞍山市飛龍玻纖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湯金龍、湯津安、湯代璋負擔187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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