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金升花園商住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190074****181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1971民初18848號民事調(diào)解書 |
| 案號 | (2019)粵1971執(zhí)2751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與被告金升公司一致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關于東莞市南城區(qū)建設路4號金升公館1單元1621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2018082763B841313890)。二、原告與被告金升公司一致同意,被告金升公司向原告支付248601.21元(包括首期款245700元、受理費2621.21元、圖紙費280元)以了結(jié)本案糾紛;三、原告與被告金升公司一致同意,被告金升公司分四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其中被告金升公司應于2019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被告金升公司應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50000元;被告金升公司應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50000元;被告金升公司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98601.21元。四、原告與被告金升公司一致同意,由被告金升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二、三條約定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的,原告有權(quán)就本協(xié)議全部未還款項一次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被告金升公司還需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以2457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7月25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五、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六、原告與被告金升公司一致同意,雙方按本調(diào)解協(xié)議履行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基于案涉糾紛向?qū)Ψ街鲝埰渌麢?quán)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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