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融興融雪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雄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07545887-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鄂黃岡中民二初字第00033號 |
| 案號 | (2016)鄂11執(zhí)1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03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3-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湖北瑞富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岡羅田支行借款本金965萬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計算方式:按965萬元本金從2015年3月1日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計算利息,罰息按應付利息的30%計算)。 二、被告湖北融雪劑有限公司、李小雄、瞿細芳、張銀華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本息、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湖北瑞富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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