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康佰力水務設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志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849256-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萊州民初字第1771號 |
| 案號 | (2018)魯0683執(zhí)9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萊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萊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劉志軍償還原告史愛清借款本金25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付款的同時,給付原告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給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元按年息24%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萊州市康佰力膠業(yè)有限公司、山東康佰力機器人自動化有限公司、山東康佰力水務設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劉志軍應償還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被告劉志軍、萊州市康佰力膠業(yè)有限公司、山東康佰力機器人自動化有限公司山東康佰力水務設備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本院。公告費710元,由被告劉志軍、萊州市康佰力膠業(yè)有限公司、山東康佰力機器人自動化有限公司山東康佰力水務設備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由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將款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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