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龐揚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10305****385T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桂0107民初1807號 |
| 案號 | (2020)桂0108執(zhí)71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向原告黃宇清償還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計算方式:以5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4.75%計算至還清債務之日止); 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駁回原告黃宇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21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1470元(原告黃宇清已預交),由被告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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