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市騰飛基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曹國成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704436-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皋商初字第01841號 |
| 案號 | (2016)蘇0682執(zhí)499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州市騰飛基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國鼎(南通)管樁有限公司貨款61554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553354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二、被告泰州市騰飛基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國鼎(南通)管樁有限公司律師費用9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70元,由被告泰州市騰飛基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470元(該院開戶行:中行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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