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鹿公(繡)行罰決字[2019]5032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新奇點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金星分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1月17日9時許,繡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鹿城區(qū)萬源路金星花苑1幢104號-1的溫州新奇點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金星分公司的負責人未按時報送員工的暫住信息。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溫州新奇點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金星分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17 |
| 決定機關 | 鹿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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