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甘發(fā)改價檢處﹝2016﹞1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該公司作出以下處理:(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二)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退還的28455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財政,消費者要求退還的,由該公司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三)對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超過規(guī)定限值一倍及以上的并處對應時段所獲脫硝、脫硫電價款合計2917.50元一倍的罰款,計2917.5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0-25 |
| 決定機關 | 甘肅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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