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0068****079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1202民初5338號 |
| 案號 | (2020)蘇1202執(zhí)15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高泰電氣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12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其中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二、被告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高泰電氣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84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本金人民幣74200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計算,本金人民幣10600元自2020年3月28日起計算,均按日0.25‰的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江蘇高泰電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200元、保全費1035.65元,合計人民幣3235.65元,由被告中盛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交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7-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0元[通過銀行繳納上訴費時須如實填寫以下內容:①上訴人姓名:填寫上訴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非代理人、經辦人的姓名;②匯入單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③賬號:479369913453;④行號:104312800123;⑤匯入銀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⑥款源:上訴費;⑦一審案號;⑧編碼: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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