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營口興隆百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梁素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569157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遼0802民初395號 |
| 案號 | (2018)遼0802執(zhí)55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營口興隆百貨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營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6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營口興隆百貨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營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366萬元的違約金,其中工程款100萬元(應付日期2017年6月)的違約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按100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萬元(應付日期2017年7月)的違約金自2017年8月1日起按38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萬元(應付日期2017年8月)的違約金自2017年9月1日起按38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萬元(應付日期2017年9月)的違約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38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萬元(應付日期2017年10月)的違約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38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萬元(應付日期2017年11月)的違約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38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萬元(應付日期2017年12月)的違約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38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萬元(應付日期2018年1月)的違約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38萬元的日萬分之六計算至本院確認給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36080.0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本院,由被告給付原告36080.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被告負擔并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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