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甬鄞市監(jiān)處〔2019〕13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已失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一、沒收無標識及合格證5箱“柿餅”;二、罰款5000元。備注部分:1、定性分析: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當事人經營無標識及合格證“柿餅”,該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屬于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2、裁量分析:對于當事人經營無標識及合格證“柿餅”的違法行為,鑒于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2019年1月21日被本局執(zhí)法人員查獲后已停止經營無標識及合格證“柿餅”,并且貨值金額較少,過去未曾發(fā)生過相同的違法行為。根據《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3、《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三)未曾發(fā)生過相同違法行為的;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08 |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石永操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