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6010009****355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1322民初57號 |
| 案號 | (2020)皖1322執(zhí)208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蕭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蕭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淮北分公司工程款1190915元。二、被告安徽富士富客軸承有限公司在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7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淮北分公司工程款1190915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安徽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淮北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旅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234元、鑒定費12000元,合計28234元,由原告安徽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淮北分公司負擔1767元,由被告中財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富士富客軸承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646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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