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哈爾濱市財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366973-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黑0103民初8417號 |
| 案號 | (2019)黑0103執(zhí)141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黑龍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哈爾濱財源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黑龍江省財源帝商貿有限公司欠款521.6萬元; 二、被告哈爾濱財源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省財源帝商貿有限公司上述欠款521.6萬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息24%計算; 三、被告哈爾濱市財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黑龍江省財源帝公司商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510元、公告費260元,被告哈爾濱財源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哈爾濱市財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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