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穗海-02)應(yīng)急罰〔2020〕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全生產(chǎn)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決定對其給予處人民幣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04 |
| 決定機關(guān) | 廣州市海珠區(qū)應(yīng)急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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