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靈寶市軒瑞礦產資源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云堂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072449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豫1282民初3443號 |
| 案號 | (2017)豫1282執(zhí)13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靈寶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靈寶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軒瑞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原管申國銀行殷份有限公司靈寶支行借款本金209萬元并承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7.50375%從2016年3日計算至本院指定的還款之日止。二、被告靈寶市開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馬仙婷、孟首吉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靈寶支行對被告河南軒瑞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靈寶黃金股份有限公司1800萬股權、對被告靈寶市軒瑞礦產資源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靈寶市開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38.2%股權有優(yōu)先受償權。案件受理費14920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河南軒瑞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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