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金長江環(huán)保汽摩消聲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246664-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112號 |
| 案號 | (2018)蘇1181執(zhí)459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盛吉瑞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借款17500000元。支付利息110049.99元,并按合同約定利率支付2015年4月2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丹陽盛吉瑞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律師費200000元。 三、被告顧俊、陳芳、江蘇金長江環(huán)保汽摩消聲器有限公司對被告丹陽盛吉瑞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58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41140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連同應付款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賬號: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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