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邯鄲市峰峰鑫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40607****151J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冀0406民初1672號 |
| 案號 | (2021)冀0406執(zhí)30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邯鄲市峰峰鑫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邯鄲金隅太行商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60564.7及違約金(以1,460,564.7元為本金按照日0.5%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邯鄲金隅太行商砼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21元,減半收取9,660元,由被告邯鄲市峰峰鑫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