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宜昌平湖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50673****799R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鄂0502民初778號 |
| 案號 | (2021)鄂0502執(zhí)243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宜昌市芭布納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清償借款本金11458052.73元、利息994865.82元,并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及罰復息; 二、被告宜昌平湖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顏利國、楊紅、顏平、焦?jié)?、顏勇濤、王明霞對被告宜昌市芭布納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對被告顏利國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58-2-2057號房屋(產權證號碼:宜市房權證西陵區(qū)字第0271732號)就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最高額抵押擔保額度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對被告顏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98-4-47號房屋(房屋產權證號:宜市房權證伍家區(qū)字第0250145號)就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最高額抵押擔保額度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518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宜昌市芭布納商貿有限公司、宜昌平湖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顏利國、楊紅、顏平、焦?jié)?、顏勇濤、王明霞負擔?/td>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