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市滄浪區(qū)昌信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繆曉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330062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08民初2208號 |
| 案號 | (2018)蘇0508執(zhí)155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蘇州市滄浪區(qū)昌信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沈麒認股款396000元及利息損失(以396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4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40元,減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蘇州市滄浪區(qū)昌信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此頁無正文)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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