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吳有財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087217-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6)贛0421執(zhí)11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九江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九江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 二十日向原告泉州恒潤紙業(yè)有限公可支付貨款29641.51元 及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止,利 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扮《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746元,由被告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 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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