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定州寶光實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68279****817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冀0634民初472號 |
| 案號 | (2019)冀0634執(zhí)11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曲陽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曲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定州寶光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曲陽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貨款1,771,660.09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544,336.3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6日至實際還清貨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曲陽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18元,由原告曲陽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負擔1,606元,被告河北定州寶光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3,0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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