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唐駿電動汽車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7030268****895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1523民初5378號 |
| 案號 | (2020)皖1523執(zhí)61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舒城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舒城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山東唐駿電動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5354207.2元;二、被告山東唐駿電動汽車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所欠貨款5354207.2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的標準計算支付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損失,至貨款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49279元由被告山東唐駿電動汽車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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