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金自然資罰決字〔2020〕1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guān)責(zé)令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退還非法占用的1816.23平方米土地,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你單位非法占用的1816.23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幣3元處罰,共計罰款人民幣5448.69元(人民幣大寫伍仟肆佰肆拾捌元陸角玖分)。2.對你單位非法占用的1816.23平方米建設(shè)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shè)施(截至2020年5月21日,已建成,建筑面積約700平方米),沒收其上新建的7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shè)施。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03 |
| 決定機關(guān) | 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金水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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