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77****149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孟民五初字第215號 |
| 案號 | (2021)豫0308執(zhí)恢15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洛陽市孟津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洛陽市孟津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 被告洛陽頤和今世福珠寶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張銀虎清償借款本金400萬元,并以此為基數(shù),按照2%/月的利率,支付自2011年1月27日至款項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期間的利息(應扣除已付的200萬元利息); 二、被告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就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400元,由洛陽頤和今世福珠寶集團有限公司、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該款暫由原告墊付,待履行本判決時,由被告方一并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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