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77****149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521民初1142號 |
| 案號 | (2021)粵1521執(zhí)208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海豐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海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海豐縣金桔萊黃金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張元吉工資74000元和單位應承擔部分社保費用5961.67元。 二、被告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張元吉應補發(fā)工資40000元和年終獎157666.67元。 本案訴訟費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費1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海豐縣金桔萊黃金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承擔5元,被告頤和黃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擔565元。 上述共執(zhí)行款共計278198.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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