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寶仁達包裝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古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607380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東一法道民二初字第190號 |
| 案號 | (2017)粵1971執(zhí)181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福建建科復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理文造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759941.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計算:1、以2759941.24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27日起計至2015年3月27日止;2、以2759941.24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從2015年4月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林廣閩、江西寶仁達包裝用品有限公司對被告福建建科復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廣東理文造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576.3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4576.3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福建建科復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林廣閩、江西寶仁達包裝用品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23508元(被告徐志偉已預交),由原告廣東理文造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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