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興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繼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689791-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1283民初3111號 |
| 案號 | (2018)蘇1283執(zhí)63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泰興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興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泰興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橋支行借款本金690000元、利息134921.36元(至2017年2月16日止),合計824921.36元,并以90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18%的150%計算利息至2017年4月24日止,自2017年4月25日起以69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2.18%的150%計算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陳敏、張雪明、陳玉、劉國新、蔣連根、朱繼泉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敏、張雪明、陳玉、劉國新、蔣連根、朱繼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泰興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江蘇泰興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橋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14元,由被告泰興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泰興市泰美玻璃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加付給原告),被告陳敏、張雪明、陳玉、劉國新、蔣連根、朱繼泉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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