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龍科技(十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38130****519P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鄂0191民初2633號 |
| 案號 | (2020)鄂0191執(zhí)恢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 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截止2018年6月28日,被告王惠龍欠原告李志華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從2015年8月28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所有本息由被告王惠龍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李志華付清,如未支付則按前述計息標準計息; 二、被告向海帥、被告湖北東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漢東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漢東龍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東龍科技(十堰)有限公司對本調解協(xié)議第一項被告王惠龍所負債務向原告李志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李志華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李志華、被告王惠龍、被告向海帥、被告湖北東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漢東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漢東龍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東龍科技(十堰)有限公司均同意不再就本案事實另行主張權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費185,328元,減半收取計92,664元,保全費5,000元,律師費150,000元,共計247,664元,由被告王惠龍、被告向海帥、被告湖北東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漢東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漢東龍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東龍科技(十堰)有限公司負擔,該款項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李志華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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