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東方華強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778604-4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2)浙0603民初1132號 |
| 案號 | (2022)浙0603執(zhí)303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5-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7-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徐杏地應歸還給紹興市柯橋區(qū)宏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萬元,支付律師代理費56000元,支付計算至2021年11月5日止的利息、罰息1454166.67元,合計6510166.67元,同時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罰息,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徐杏木、浙江東方華強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瑞雪藍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對徐杏地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清償上述債務后,享有向被告徐杏地追償?shù)臋嗬?三、徐志勇對徐杏地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清償上述債務后,享有向被告徐杏地追償?shù)臋嗬?如徐杏地、徐杏木、浙江東方華強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瑞雪藍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勇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371元,減半收取28686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3686元,由徐杏地、徐杏木、浙江東方華強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瑞雪藍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勇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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