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漢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600MA****PM0E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津72民初617號 |
| 案號 | (2021)津72執(zhí)25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海事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貴州漢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普及國際貨運代理(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給付代理運雜費42646.33元及相應利息(以42646.33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66元,由被告貴州漢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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