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恒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0608****696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106民初1482號 |
| 案號 | (2019)蘇0106執(zhí)495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恒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南京城鎮(zhèn)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設計費1406400元及逾期違約金(以14064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萬分之五標準,自2019年1月11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南京城鎮(zhèn)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640元,減半收取882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820元,由被告南京恒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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