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樂(消)行罰決字〔2020〕010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樂清市柳市中國電器城7號樓的樂清市滬川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面積:12800平方米,使用性質(zhì):賓館、飯店,法定代表人:潘教武)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設(shè)施、器材(廚房防火門被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決定給予樂清市滬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樂清市建設(shè)銀行(賬號:33001627535053009173-6666;開戶行:中國建設(shè)銀行樂清支行營業(yè)部)。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11月16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16 |
| 決定機關(guān) | 溫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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