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許世勇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10100MA****PA4E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贛0403民初3597號 |
| 案號 | (2020)贛0403執(zhí)5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1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如下協(xié)議: 一、雙方一致確認,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尚欠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應退還的本金300萬元及自2018年3月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如以上兩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歸還本金150萬元,于2020年4月20日歸還本金150萬元,于2020年5月30日歸還利息58萬元,則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剩余利息,原、被告之間糾紛一次性了結(jié)。 三、如以上兩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項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有權(quán)立即就上述第一項確定的金額剩欠部分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被告吳勇標對前述本金300萬元在150萬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利息不承擔清償責任。 五、案件受理費34640元,減半收取1732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450元,合計22770元(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已預交);如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按上述第二項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則22770元訴訟費用由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如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項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則2277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承擔(應直接付給原告江西四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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