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MA****EK5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05民終6109號 |
| 案號 | (2021)蘇0505執(zhí)437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1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505民初4630號民事判決;二、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唐寬21524元;三、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對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的上述第二項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清償責任;四、駁回唐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75元,由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負擔628元,由唐寬負擔24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95元,由唐寬負擔155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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