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電電氣(江蘇)絕緣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祝明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004305-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81民初13233號 |
| 案號 | (2018)蘇0581執(zhí)292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中電電氣(江蘇)絕緣新材料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常熟市欣華醫(yī)藥助劑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208110.71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常熟方塔支行,賬號:******5576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422元,由被告中電電氣(江蘇)絕緣新材料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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