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20015****087L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1民終5783號 |
| 案號 | (2021)皖0122執(zhí)41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肥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384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周宗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寶馬車補償款71840元;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貨款本金982260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撤銷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384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即周宗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貨款本金378440.42元,利息1054567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起以378440.42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繼續(xù)計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駁回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混凝土貨款378840.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993元(暫計算至2018年8月31日,后自2018年9月1日起,以378440.4211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至款清之日止);四、周宗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利息款1007573.89元;五、駁回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7892元,減半收取1394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946元,由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擔10725元,由周宗海承擔822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071元,由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擔6917元,由安徽鼎進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承擔13154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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