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巴馬縣裕泉硅礦場 |
| 法定代表人 | 羅小鄧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582622-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桂0203民初626號 |
| 案號 | (2018)桂0203執(zhí)77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黃尚敏、羅蘭償付原告韋權峰借款人民幣4371000元及該款利息人民幣878950元; 二、被告黃尚敏、羅蘭償付原告韋權峰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計算,以人民幣4371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從2017年1月26日起支付至被告黃尚敏、羅蘭還清借款時止); 三、被告黃尚敏、羅蘭支付給原告韋權峰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01320元; 四、被告田陽縣萬洲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巴馬縣裕泉硅礦場對被告黃尚敏、羅蘭上述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田陽縣萬洲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巴馬縣裕泉硅礦場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黃尚敏、羅蘭追償; 五、駁回原告韋權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48764元(原告已向本院預交),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向本院預交),公告費350元(原告已預交),合計人民幣54114元,由被告黃尚敏、羅蘭負擔,被告田陽縣萬洲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巴馬縣裕泉硅礦場對以上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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