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歡樂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90066****593L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津0103民初6524號 |
| 案號 | (2019)津0103執(zhí)55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審判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罰息1219508.72元及自2017年4月5日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的利息、罰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77112014280168)、《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77112015280175)約定的標準計付】; 三、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8600000元; 四、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罰息1021135.43元及自2017年4月5日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的利息、罰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77082014280457)、《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77082015280741)約定的標準計付】; 五、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歡樂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白燕川、劉天艷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歡樂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白燕川、劉天艷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追償; 六、如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項還款義務,原告有權以被告歡樂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出質的質押物【以《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編號:(濱海)股質登記設字2015第1498號)記載為準】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88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天津水魔方嬉水樂園有限公司、歡樂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白燕川、劉天艷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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