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馮梅江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433526-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津0103民初5861號 |
| 案號 | (2017)津0103執(zhí)278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審判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編號為A101015005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1000萬元、支付合同期內(截止2016年4月6日)的利息331516.93元、支付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復利3353.2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罰息、復利(按編號為A101015005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標準計付); 二、被告天津汽車工業(yè)華北銷售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726元、公告費1080元,由被告天津隆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天津汽車工業(yè)華北銷售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機械華北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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