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繁昌縣東甌建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吳勇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851440-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皖0222民初3340號 |
| 案號 | (2018)皖0222執(zhí)72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繁昌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汪昌銀、繁昌縣東歐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汪建偉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334681元(按年利率11%計算,其中本金為200000元,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利息為88244元;本金為700000元,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利息為302437元;扣除已支付56000元,利息款為334681元)及后期利息(按年利率11%計算,本金為9000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至借款還清日止)。 二、被告汪昌銀、繁昌縣東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汪建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7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52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汪昌銀、繁昌縣東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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