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牟欣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9780823-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川0107民初4752號 |
| 案號 | (2017)川0107執(zhí)320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四川省雅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3459.77元和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分兩段計算:第一段以354786.78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6月2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段以168672.99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8月1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四川省雅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3元,保全費4120元,共計15023元,由原告四川省雅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3元,被告成都鑫怡置地有限公司負擔14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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