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32****119K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3民初30051號 |
| 案號 | (2020)粵0303執(zhí)504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90200603988】。1、被告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路凱物流設備租賃(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763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月結應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照日利率0.05%的標準,從到期日(見附表一)的次日起算直至全部租金實際清償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路凱物流設備租賃(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運費550元;3、被告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路凱物流設備租賃(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用設備的賠償金184755元;4、駁回原告路凱物流設備租賃(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69元,由原告路凱物流設備租賃(北京)有限公司負擔269元、被告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400元,原告路凱物流設備租賃(北京)有限公司已預付3400元,被告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逕付原告路凱物流設備租賃(北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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