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公(錢塘)行罰決字[2021]0155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6月3日期間,杭州吉華江東化工有限公司作為易制爆化學品使用單位,未按規(guī)定記錄966克易制爆化學品重鉻酸鉀的數(shù)量、流向,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三千元并處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3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東產(chǎn)業(yè)集聚區(qū)分局臨江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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