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企聯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545194-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閩08民初64號 |
| 案號 | (2018)閩08執(zhí)37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鑫閩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經貿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貨款99640493.62元及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8471570.87元。并支付貨款99640493.62元從2017年4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被告中企聯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天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鑫閩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經貿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原告貨款本金99640493.62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中企聯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鑫閩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經貿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鄭天從、被告施峰對被告天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鑫閩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經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鄭天從、施峰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鑫閩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經貿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6943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天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鑫閩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經貿有限公司、中企聯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鄭天從、施峰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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